法院判决:
狗的主人赔偿经济损失90%
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记者史克勤)家住阳泉市矿区的李广(化名)家经济并不宽裕,但却养了一条狗。而他没想到的是,因为这条狗咬伤人家一个小孩,竟然给自己惹上了官司。李广表示,自己身患癌症,又是“低保户”,再说未成年人让狗咬伤,其家长也该承担监护责任,因而拒绝满足被咬伤小孩家长提出的全部赔偿要求。
日前,该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刚刚拿到法院判决书的被咬伤小孩的家长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去姥姥家的路上
被恶狗咬伤
2005年6月18日中午,家住阳泉市矿区的11岁男孩小青(化名)走在去姥姥家的路上。当他路过李广家时,被突然扑出来的狗咬伤右腿膝关节处,同时,左大腿也被抓伤,他当即被狗的主人——李广送往医院救治。
协商不成
两家打起了官司
双方当事人因观点存在分歧,协商未果。随后,小青的父母就李广家所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青及其父母作为原告将李广夫妇告上法庭。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李广家饲养的动物咬伤原告小青,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小青尚未成年,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监护不当的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李广夫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小青因动物致人损害的经济损失6248.17元(包括急诊费100元、住院费4562.41元、狂犬疫苗费175元、护理费11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5元、交通费120元,合计6942.41元的90%)。原告小青的其他经济损失694.24元自行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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