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全省首创并率先推行听取被害人意见告知书制度。该制度的推行保障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发挥了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职能。
听取被害人意见告知书制度规定:公诉部门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日内,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送达《审查起诉检务公开告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听取被害人意见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害人不仅享有本院(审查起诉检务公开告知书》告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要求赔偿损失、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以及请求抗诉等权利,还享有向本案承办人或公诉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检察长就本案的定性、量刑、证据的适用等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的权利。公诉部门在案件管辖、退回补充侦查、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时,在做出起诉、不起诉或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等重要程序决定前,通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并听取意见。 (石文亮 周春雪)